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0號
- 聲請人
- 昊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靜彤
- 訴訟代理人
- 朱洋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進宣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昊珅股份有限公│5250元 │PD8037726 │108 年10月28日││ │司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