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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高仕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
│ 1  │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630-9│210 │ 1  │
├──┼─────────┼───────┼──┼──┤
│ 2  │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430-8│100 │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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