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高仕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
│ 1 │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630-9│210 │ 1 │
├──┼─────────┼───────┼──┼──┤
│ 2 │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430-8│100 │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