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 原告
- 吳翊禎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王思潔即莫熙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吳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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