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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原告
吳翊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王思潔即莫熙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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