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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思潔即莫熙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55元(計算式:1,665×1/3=55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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