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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陳正芬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36號為確定判決在案,據此,本件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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