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原告
- 陳正芬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政律師
- 被告
-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世樑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36號為確定判決在案,據此,本件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