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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0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謝佳純

上訴人
即被告
郁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常洪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6,9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依附件所示內容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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