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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1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9號

原告
郭唯成
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圖
法定代理人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
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前列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8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勞上字第14 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至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 萬3,120 元,原告已繳納其中二分之一,第一審繳納5 萬6,468 元、第二審繳納8 萬4,702 元、第三審繳納8 萬0,280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2萬1,450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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