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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晉廷

  • 原告
    廖成章
  • 被告
    全港通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26號原   告 廖成章 被   告 全港通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廖成章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廖成章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10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105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廖成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 元,原告廖成章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4,150 元,故原告廖成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15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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