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75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75號
- 原 告
- 廖淑惠
- 代 理 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 被 告
- 尚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3 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就給付工資、資遺費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3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25 元(應徵裁判費為1,660 元)及非財產權標的(應徵裁判費為3,000 元),原應繳納裁判費合計為4,660 元(計算式:1,660+3,000=4,660 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3,553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10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