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傅春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琮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513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3 月24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桃園市平鎮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行忠路址(下稱行忠路址),惟查行忠路址為債務人任法定代理人之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普公司)於109 年9 月4 日前之原登記址,應非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況陸普公司自109 年9 月4 日後尚陸續遷址至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現登記址為臺中市西區五權五街,債務人於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地址均為新北市新莊區昌盛街,而行忠路址在本院110 年度事聲字第45號經寄送裁定予債務人時,亦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綜上情節所示,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