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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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