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照得即奠眾生命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及第400 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 萬5,000 元,係主張相對人未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 年度北司小調字第411 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惟聲請人既得以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