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新北市八里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翊珍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張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70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