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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鳳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83,0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薪資、借款及補償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就借款、補償金部分,其雖提出個人存摺影本,然並未提出相關文件釋明其係將款項匯出或交付予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復未提出證據釋明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應允支付債權人補償金新臺幣2,500,000 元,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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