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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馬可瀚參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芸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遠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6 月19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北投區實踐路址(下稱北投址),惟查北投址為債務人在109 年6 月19日前之戶籍址,嗣債務人即遷入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且查北投址於109 年2月14日即有他人遷入設籍,形式觀之與債務人並無關聯,應認非屬債務人之現住、居所,則本件債務人在本院轄區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至債權人另記載債務人新北市土城區址及桃園市中壢區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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