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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忠温卉蓁即誠信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42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卉蓁即誠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42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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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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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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