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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錦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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