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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CARDIF-ASSURAN CES RISQUES DIVERS, 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何士坊(Stephane Armin Roy)
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漢宗

陳諭璇

謝榮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4,722元,及陳漢宗、陳諭璇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謝榮元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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