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CARDIF-ASSURAN CES RISQUES DIVERS, Taiwan Branch)
- 法定代理人
- 何士坊(Stephane Armin Roy)
- 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漢宗
陳諭璇
謝榮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4,722元,及陳漢宗、陳諭璇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謝榮元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