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巨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揚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亞太經貿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純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9,892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