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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4,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4,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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