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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
    星展葛麗特國際有限公司簡宏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21,800 元,及自民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葛麗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雅婷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宏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21,8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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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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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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