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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

聲請人
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由寬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郵寄遺失無法尋回,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於其收受前即已遺失。準此,聲請人既尚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486,990元 │SLA1211504│110年8月5日 ││ │李嘉淑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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