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65號
- 聲 請 人
-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仁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已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受款人後,系爭支票始遺失,則聲請人並非票據喪失時之票據權利人,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