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聲請人
郭集益
相對人
百勝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道生
債務人
巫昇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等,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7 年5 月14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8 年12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並於109 年1 月20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270 萬元,並提出107 年5 月11日簽發之本票為債權證明,現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應即全部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1661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