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023號
- 聲請人
- 緯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發
- 相對人
- 陳牧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6023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1 │108年1月14日 │178,500元 │152,313元 │108年3月30日 │108年3月31日 │TH0000000 │ ├─┼─────────┼─────────┼─────────┼───────────┼───────────┼───────────┤ │2 │108年1月14日 │178,500元 │178,500元 │108年6月30日 │108年7月1日 │TH0000000 │ ├─┼─────────┼─────────┼─────────┼───────────┼───────────┼───────────┤ │3 │108年1月14日 │178,500元 │178,5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1日 │TH0000000 │ ├─┼─────────┼─────────┼─────────┼───────────┼───────────┼───────────┤ │4 │108年1月14日 │178,500元 │178,500元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