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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68號

聲請人
陳建忠即冠頤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聖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㈡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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