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
- 聲請人
- 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啓峰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姜衡律師
- 相對人
-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 、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1 、2 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1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109年11月10日 │30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2 │109年11月23日 │1,10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未記載 ├───────────┼────────┤│3 │109年12月1日 │64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4 │110年2月18日 │34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109年9月18日 │2,016,663元 │1,663元 │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未記載 ├────────┼────────┤│2 │109年11月3日 │850,000元 │790,000元 │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