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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徐鉦鑑張瑞峰會計師奐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徐鉦鑑 代 理 人 張瑞峰會計師 相 對 人 奐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寶華為奐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同意指派徐寶華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寶華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徐寶華之身分證影本、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4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110年度司司字第31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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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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