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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方鴻愷

上訴人
即被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敏嵩即群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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