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敏嵩即群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鴻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