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0號
- 抗告人
- 遠亭多媒體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哲綸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16日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59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3 日送達抗告人而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