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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辜漢忠

抗 告 人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政諺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票字第6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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