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 債務人
- 高玉梅
- 代理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鄭翔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⒊說明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⒋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號汽車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如 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7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存摺遺失,應向 銀行申請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⒏說明債務人於107 、108 年間,仍有自汎球生物藥劑研發股份 有限公司取得薪資之原因,及每月薪資數額為若干。 ⒐說明債務人自109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 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 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 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⒒說明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日期、方式、金額 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 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⒓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⒔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⒕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