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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靖淳

債務人
程敏慧
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車
  號000-000號機車之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08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說明債務人現是否持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美
  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有
  ,係於何時取得,及取得原因、資金來源為何。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房
  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具體說明債務人於104年間協商後毀諾之原因及日期?毀諾當時
  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並就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實提出相關文件以證明,另請說明毀諾前3個月
  之每月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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