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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陳章榮孫曉青蘇錦秀

  • 當事人
    林文慶何興旺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文慶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致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何興旺 訴訟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呂偉誠律師 追加 被告 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追加 被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因被告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答辯㈢狀中抗辯「巨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均為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原告已受償部分,被告 亦得請求減低」,此部分尚有查明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本次庭期前7日,就上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 見,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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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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