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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菊珍

上訴人
新北團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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