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蘇錦秀
- 當事人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 被 告 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鉅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31,954.63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8.30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6,476元(計算式:431,954.63×28.305=12,226,476元,元以下4捨5入), 應繳裁判費119,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9,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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