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告
盧玲禎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被告
劉至浩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告
眾躍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至浩、眾躍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眾躍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劉至浩給付新臺幣(下同)675萬6179元本息;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眾躍公司給付675萬6179元本息;訴之聲明第三項為上開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依前揭說明,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5萬6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24元,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見本院士調卷第7頁),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4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