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4號
- 原告
-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萬1,946元,
應繳裁判費24萬4,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萬3,6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