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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萬1,946元,

應繳裁判費24萬4,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萬3,6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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