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8號
- 原告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1,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