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3號
- 原告
- 熙捷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學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526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508,398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同110年8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28.105元折算。計算式:508,398×28.105=14,288,52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5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