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4號
- 原告
- 謝秋桂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庭伊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晧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2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28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及其他謝姜之繼承人公同共有,而系爭土地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76萬3,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6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23元,扣除前繳1萬7,335元,尚應補繳6萬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