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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4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謝秋桂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
複代理人
徐晧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2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28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及其他謝姜之繼承人公同共有,而系爭土地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76萬3,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6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23元,扣除前繳1萬7,335元,尚應補繳6萬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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