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
- 原告
- (주)티엔에이테크놀러지
- 原告
- (即韓國商Top&Ants Technology )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冠瑋律師
- 被告
- 臺灣可億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7,264.6元,折合新臺幣為5,535,245元【計算式:美金197,264.6元×28.06(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0年11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5,535,2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