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劉育琳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昇環球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1,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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