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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彰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鼎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9,49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5,6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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