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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華美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化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榮丞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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