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鄧志浩
- 被告
- 韓商斯凱擴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經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