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陳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惠
- 被告
- 林素蘭
林素英
李素貞
林文宗
林興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間經拍賣取得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及同小段40213 建號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4 樓建物,(權利範 圍:6 分之1 ),拍定價格分別為1,548,000 元、152,000 元, 合計為1,700,000 元(見本院110 年度士司調字第65號卷第2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