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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告
立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 萬8,5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1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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