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羅忠文
- 被告
- 羅忠義
羅莉莉
羅宏濬
羅宏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認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起訴可能獲得之利益,即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股票面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