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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撤銷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
羅忠文
被告
羅忠義

      羅莉莉

      羅宏濬

      羅宏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認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起訴可能獲得之利益,即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股票面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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