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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告
張菁純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菘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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