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張菁純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菘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林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菘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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